11月28日,剑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剑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蒲某及原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股长陈某兵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陈某环、冯某、王某犯行贿罪一案。这是剑阁县监察委挂牌成立以来,使用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我县首例执行“留置”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陈某兵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打招呼”等方式授意下属帮助被告陈某等中标剑阁县的挂钩项目。在项目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陈某等人编造虚假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监理报告、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质量及审计报告等公文,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尚未下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提前向陈某等人拨付万元回购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陈某环、王某、冯某合伙向蒲某、陈某兵行贿52.5万元;蒲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5.9万元,陈某兵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万元。 审判组织成员 剑阁县法院受理本案后,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刑事审判庭庭长杨伯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罗培生,员额法官江海涛组成合议庭。 庭审现场 剑阁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专案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和严密的安保预案。合议庭认真查阅卷宗及相关证据,吃透案情。并召开了庭前会议,在长达三天的庭前会议上,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据等与审判相关问题听取了意见。 三十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小讲堂,开课啦~! 1、“留置”一词是什么意思?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内容,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 2、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3、留置的场所在哪里?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实践中,一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现在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就没有。所以,我们采取了另一个办法: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开辟成留置专区后,不再是看守所。 4、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文章已于修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ezx.com/jgxzx/61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