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 https://yyk.99.com.cn/fengtai/68389/ 5月24日下午,剑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白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剑阁县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这是该院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某、白某系夫妻。年7月14日,二人以陈某某的名义登记设立了剑阁县下寺镇老味道火锅店,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期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高额利润,陈某将消费者食用后的锅底进行过滤,将滤出的油脂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制作的锅底中继续销售供他人食用。 年10月15日至17日期间,陈某某安排厨师鲜某某将顾客吃过的锅底回收过滤、加热后,从中提炼、回收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的“老油”,并将添加了“老油”的火锅底料以20元/锅的价格以火锅食材卖给顾客使用,销售金额.00元。同年10月17日,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鲜某某正在对回收的火锅料加热提取“老油”,当场扣押已提取的“老油”50kg。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剑阁县检察院委托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认为食用过的火锅油长期食用会引起生殖毒性、肝脏毒性和致癌等作用,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年3月19日,剑阁县检察院在对陈某某、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剑阁县下寺镇老味道火锅店经营者陈某某、白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销售金额.00元的十倍赔偿金0.0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元,共计.00元。 法院公开宣判 经剑阁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某、鲜某某利用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提炼食用油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剑阁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综合全案情况,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50kg“老油”,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白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广元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对其经营“老味道”火锅店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0.0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元。 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子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剑阁检察 长按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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