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剑检一部刑诉〔〕Z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镇**村**组**号。年11月24日因盗窃犯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年1月20日释放;因盗窃犯罪,年8月28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2月18日凌晨,李某某从剑阁县**镇“**主题酒店”出来,来到剑阁县**镇**街**号**栋**单元门口,用手拉开母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门,从该车中央扶手箱内盗窃了现金元,李某某将盗窃的现金用于网络打赏、支付酒店房费及生活消费。 2.年3月至4月的一天,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小区**栋**楼**号王某某家,将该家老版5元面额人民币1张,老版两角面额的人民币41张,老版一角面额的人民币10张,老版两分面额的人民币6张,老版一分面额人民币张,合计24.32元的钱币盗走。 3.年4月26日至年5月5日之间的一天凌晨,李某某来到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南段号伯爵江山**小区**栋**单元**楼**号杨某某家,李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门锁进入,在其家中盗走若干金银首饰、一部红色OPPOR11手机、一瓶国窖、一瓶洋酒和两瓶红酒盗走。 4.年5月25日凌晨,李某某外出准备实施盗窃,当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路**号**美业门口的人行道处(****城小区后门)时,李某某将何某某停在此处没关车门的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现金元。 5.年5月29日凌晨3时,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小区**栋**单元门口,李某某将郭某某停在此处没关车门的车的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现金多元。 6.年6月8日3时许,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江山小区地下停车场,李某某将文正停在此处没关车门的车的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现金余元、中华香烟2包。 7.年6月22日至年6月25日其中的一天凌晨,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江山2栋1单元12楼4号文某某家,李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门锁进入,在其家中盗走一部价值元的黑色定制版双系统华为mate20手机。 8.年7月2日11时许,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路**号**楼郭某乙租住房,李某某翻窗进入,将郭某乙放在屋内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 9.年7月19日至年8月1日之间的一天凌晨,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花园**栋**单元**号李某乙家,李某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将房内的一条价值元的宽窄牌香烟、10包散放香烟及现金元盗走。 10.年8月8日至年8月11日之间的一天凌晨,李某某来到剑阁县**镇**小区**栋**单元**号邓某某家,李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防盗门进入屋内,将邓某某家的一个价值元的铂金钻石戒指,价值元的一个生肖羊千足金挂坠,价值元的一个男士黑玛瑙足金貔貅手链,价值元的一个足金镶金元宝手链,价值元一个钻石挂坠,价值元的一个铂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环,一瓶价值元的茅台酒盗走。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失主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梁安 检察官助理:梁燕霞 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来源:剑阁县人民检察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ezx.com/jgxzx/85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