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纪法之间如何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为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对标纪法衔接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专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了规范,强调进一步强化纪法联系,有助于党纪国法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共同实现对党员干部的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执纪审查工作实效,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做到纪法分开的同时又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剑阁县纪委结合工作实际,着眼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在正确认识党纪和国法之间关系的前提下,用好纪律规范,用足法律规范,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正确认识

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党纪要严于国法

党的纪律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然高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性义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纪律的标准和要求应当更加严格。

党纪要先于国法

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上存在先后顺序。在部分规范的生成上,纪律在先。党的政策、主张和要求可以适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一些暂时不适合在国家层面实施的要求也可以在党内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

纪律要全不能漏

全面从严执纪,“全面”是基础。党的纪律要覆盖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方方面面,不能留死角、有盲区。纪律只有全方位覆盖,并随社会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管住绝大多数党员和党组织,要尽快把紧缺的纪律立起来,使党的纪律更加明确、规范、完整、系统。

纪律要硬不能软

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坚定的刚性约束。纪律要硬不能软,执纪要严不能松,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特别是在执行纪律中,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人数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纪律要紧不能松

纪律之网不仅要全面覆盖、刚性运行,还要织紧织密。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严禁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时随心所欲、自由裁量。对党员干部而言,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

深化纪律审查

推动纪法有效衔接

1转变执纪理念,坚持纪在法前

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综合运用批评教育、函询、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行为。实行纪律审查“6+2”模式,凡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线索,必须夯实违纪行为的实体依据,避免在未查清违纪事实的情况下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纪律审查工作“夹生饭”。

2畅通信息渠道,完善移送机制

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违纪违法案件。实行重要案情、处理情况会商制度,避免重复调查。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纪涉及违法犯罪的党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按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或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到行政执法机关,对做出治安处罚、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进行线索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并进行跟踪督办。

3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纪检机关要组织公检法、审计、财政等部门推荐上报办案人才,通过思想教育、学习培训等措施,培养一支思想、业务、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在纪律审查中,抽调专业型人才,协助办理案件,实现优质、高效、协同办案。

4健全协作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纪检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案件及线索移交工作,严肃问责机制,对故意隐藏案件及线索、拖延移送时间、该移送不移送的,或对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及线索压案不查、推诿扯皮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纪法有效衔接。

5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对查办的典型案例,执纪执法机关要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协调沟通、共同剖析。纪检机关从抓早抓小纪律方面,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并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纪、以案说法,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来源/剑阁县纪委

编辑/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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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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