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剑阁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县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体系的通知》(剑委办〔〕69号)、剑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剑阁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剑民发〔〕1号)。

二、救助对象

凡具有剑阁县户籍,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特困人员;(二)城乡低保对象;(三)重点优抚对象;(四)孤儿;(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事故内应由责任人赔付费用;(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三、救助病种

(一)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

(二)患其他疾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1、资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

2、资助标准:按当年度农村参合标准,由县民政局全额代缴。

3、办理程序:各乡镇在每年8月底将本辖区资助对象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将审批核定的对象,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衔接,统一办理资助对象的参合、参保手续。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且符合救助条件患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医保局补偿和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救助。

五、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孤儿因患大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敬老院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指定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就治,所发生医院先行垫付,后与县民政局结算。

(二)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剑阁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责任股室: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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