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7/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古人云“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扶危救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向善、为善、扬善是人类最美丽、最动人的品质之一。

  回想起我们那些年在校的时光,清贫苦读,一路走来,是多么渴望有一双温暖的手?而今,我们不算富贵,也不再那么贫穷!富贵不是我们有钱了,而是我们有了一颗爱心;贫穷不是我们没有钱,而是我们有更高的理想。   

亲爱的同学们,其实我们只需少喝几瓶饮料,少买一件新衣,将零花钱节省下来,捐助给最需要帮助的学弟学妹们,让他们不再有我们当年那样的遗憾。如果有我们一双温暖的手,拉他们一把,送他们一程,或许,在他们的路上,不再孤单寂寞,他们就会正常的成长和学习。即使是1分、1角、1元......也能积少成多,聚沙成塔。你的一份爱心,一份关怀,足以点燃一个学弟学妹的希望!在此,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帮扶基金会向全体同学们发出倡议:伸出你的手,献出你的爱心,无论你的多与少,那都是棒棒的!

  在这里,你给予别人的是幸福,自己收获的是快乐。一滴水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如果汇成一股清泉,就足以滋润干渴的心田。爱心是一股清流,荡涤着世间的尘埃;爱心是一片阳光,扫除了心底的阴郁;爱心是一股暖流,暖遍了人们的心怀;亲爱的同学,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奉献一点,爱洒一片”。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众人拾柴火焰高”,能力不分大小,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贵在有份爱心。请伸出你的双臂,用我们的爱、我们的心,点亮一盏希望的灯,帮他们撑起一片蔚蓝的天。

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帮扶基金会理事长李爱民

四川省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

帮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省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帮扶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属于私募基金,面向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全体同学及有关组织的募捐。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力量,发扬互帮互助精神,弘扬扶贫济困优良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救济救助工作,使本级有特殊困难师生及剑阁县开封中学今后考取大学的优秀贫困学生困有所帮、贫有所扶,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凡开封九三级同学,无论捐款与否,均有权对基金管理使用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元,来源于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二十周年同学会会费结余。

第六条本基金会不设办公场所,不办理民政登记。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七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经选举可以连任。

设立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其中一位理事兼任。秘书长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八条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在开封高九三级同学中有较强组织能力。

(三)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原各班班长在本班同学中推荐3名。

(二)理事由全体同学在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群(群号为:)投票系统中按9选5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三)理事产生后,由全体理事选举一名理事长及秘书长。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长提议或提名,由全体同学在群内表决,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条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理事并主持会议,形成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募捐活动。

(三)组织讨论决定拟帮扶对象。

(四)指导理事履行职责。

(五)主持下一届理事会选举。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安排部署帮扶工作。

(二)领导管理日常事务,监督会计、出纳履行职责。

(三)向全体同学通报基金会运行情况。

(四)介绍基金会资金募集方式及使用渠道。

(五)与开封中学现任校领导保持沟通与联系。

(六)了解同级师生家庭及成员状况。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基金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完成理事长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帮助基金会募集资金。

(三)向理事长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宣传基金会的作用和意义。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过半数理事决定提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提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决定本基金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提议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高九三级原各班班长在本班未担任理事、未从事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捐赠人中推选二人,在剑阁县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群(群号为:)投票系统中投票按6选3差额产生。

(二)监事产生后,由监事选举产生一名监事长。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长及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应当遵守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基金募集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设独立第三方托管账户。所有募集资金、支出均应通过该账户。

第二十一条基金来源于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的捐赠;每次同学会结余资金;基金利息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总和。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提名,本基金会成员表决,过半数通过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决定帮扶对象后,由秘书长负责捐赠款物发放,发放款物必须有一名以上其他理事,会计、出纳共同到场。秘书长因事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

第二十四条发放捐赠款物,受助对象应出具领取款物收条,有条件的要加盖印章。参与发放款物的基金会成员应拍照留证。

第二十五条帮扶工作每进行一个环节,参与发放款物的基金会成员,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年级群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影印件、发放款物照片、收据)。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会计出纳应每月在年级群内上传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帮扶对象确认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原则帮扶对象仅限于本会成员及开封中学毕业的学生。帮扶措施以帮带或资金资助为主。资助帮扶当年的总支出不得超过总基金的50%,单个对象不得超过本基金会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20%。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会员因疾病、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理事会决定帮扶。

第二十九条开封中学考取大学的同学,因家庭贫困上学较为困难,经开封中学提议,理事会现场考察该同学的品行、成绩、家庭环境后,由理事会提出帮扶方案,并在群内公示,过半数无异议的,理事会决定帮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体理事、监事,财务工作人员均为开封中学高九三级同学中的志愿者。开展工作过程中不计劳动报酬,不发放任何差旅劳务补贴。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上传新的章程至年级群经2/3以上同学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因为下列原因之一终止的,应当清算:(一)过半数的理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提出辞职或被罢免,不能补选足够的理事、监事,经会员过半数通过终止本基金会。(二)违法受到有关机关强制解散。(三)不能募集到资金维持之前帮扶对象。(四)本基金会2/3多数成员表决通过终止本章程。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年级群2/3以上同学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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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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