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批发、销售非定点厂家生产和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对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三、凡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报公安部门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举办。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五、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米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及水电气等重点单位及其周围米区域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酒店、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山林、公路铁路沿线、建筑工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区域;

(六)窨井、地下管道,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七)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30米范围内;

(八)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居民小区;

(九)春节期间,在普安镇、下寺镇城区燃放烟花爆竹,非经特别许可,普安镇只能在东门桥河坝处燃放,下寺镇只能在天赐温泉酒店三期待开发的空旷处燃放。燃放时间除夕当天燃放不得超过零点,其余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1点。

六、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安监、市场监管、交通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城管、民政、教育、文广新、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以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凡违反本通告精神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及安监、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年2月

来源:剑阁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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