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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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号文件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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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号)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川人社办发〔〕号文件将从年1月1日起停止。符合号文件规定且有补缴养老保险费意愿的单位和个人,请务必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申报。

最后机会,错过则无法办理!敬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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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号文件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须知

年1月1日以前补费

补费范围:经具有招工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招工的人员,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有应参保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凭当年招工档案原件及相关资料补缴单位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补费申报:用人单位存在的由用人单位申报补缴;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个人向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局申报。

补费标准:缴费基数按当年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工资低于上年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基数)和现行缴费比例计算缴纳(含利息)。

申报所需资料:

1.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单位签字盖鲜章(单位解体不填写,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下同);

2.个人填写《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单位签字盖鲜章,单位解体主管部门盖章,下同);

3.个人填写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4.招工档案中相关材料复印件;

5.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基本情况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说明并加盖鲜章(如单位解体由主管部门盖章);

6.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帐凭证复印件(注: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工资表的,在个人的书面申请中同时说明不能提供手续的原因以及补费的标准,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签字盖鲜章。)

7.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年1月1日—年6月30日期间补费

(一)单位补费

1、补费条件:

(1)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单位已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补费申报:由用人单位申报。

3、补费标准:补费基数原则上按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现行缴费比例计算(含利息),并从年7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4、申报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并加盖鲜章(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下同);

(2)用人单位填写《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并加盖鲜章;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决定、调解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或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或社保局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或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保局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其中补费原因是用人单位主动整改或社保稽核的,由单位出具说明。说明中写明补费人员基本情况、参加工作时间和单位解聘时间以及未参保的原因。由7号窗口、8号窗口经办人初审签字,统征股室负责人、稽核股负责人审核签字);

(4)如果有招工档案的人员,可按(年1月1日前补费人员(凭原始档案补缴)的资料进行补费;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下同);

(6)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件记帐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费

1、补费范围: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企业下岗职工),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中断年限的可自愿申请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

2、补费申报:由个人自行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申报。

3、补费标准:按申报时当年个体人员缴费标准计算。

4、申报所需资料:

(1)个人填写《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一式一份,下同);

(2)个人书写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复印件;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年7月1日以后补费

(一)补费政策: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13号令的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从年1月起,单位职工应保未保的,按政策规定同时补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含企业下岗职工)中断缴费年限不能补缴。

(二)申报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填写《剑阁县单位补缴保险费申报表》并加盖鲜章(一式一份,下同);

2、劳动合同或调令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决定、调解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或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或社保局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或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保局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其中补费原因是用人单位主动整改或社保稽核的,由单位出具说明。说明中写明补费人员基本情况、参加工作时间和单位解聘时间以及未参保的原因。由7号窗口、8号窗口经办人初审签字,统征股室负责人、稽核股负责人审核签字);

4、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帐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特别提醒

(一)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需办理跨省转移的人员,按川人社办发〔〕号文件,申请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但未能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不能按川人社办发〔〕号文件办理补费。

政策-

来源: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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