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农领〔〕9号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和《剑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新修订的《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和《剑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抓好落实。附件:1.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2.剑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年7月6日附件1: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参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剑阁县范围内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评定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经评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家庭农场。第四条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规范标准、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县级以上示范场数量占登记注册家庭农场总量的16.5%以上,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场的占比为1:3:6,各级示范场向无示范场的乡镇(村组)、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倾斜。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高素质农民培训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纳入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一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多人多点申报示范场。第五条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每年评定一次,每两年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不得干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机构中指定政策辅导员和技术辅导员,为示范创建对象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咨询、规划发展指导和运行监督。第七条申报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农场主年龄18至60周岁,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及其从业人员至少一人应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家庭农场必须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和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注册登记名称应含有“家庭农(林、渔、种植、养殖)场”字样,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二)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的主导产业须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经营土地的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和备案手续。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农场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体各业基本规模:类型单位规模种植业类粮油(含粮经复合)面积(亩)50以上食用菌万袋10以上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苗木面积(亩)30以上水果、茶叶、蚕桑、、笋用竹、木本油料、特色干果等其他经济作物面积(亩)50以上设施农业面积(亩)15以上养殖业类生猪年出栏(头)以上肉牛年出栏(头)30以上羊年出栏(头)以上蛋禽年存栏(只)0以上肉禽、兔年出栏(只)以上中蜂年存栏(箱)50以上意蜂年存栏(箱)以上水产养殖池塘养殖面积(亩)20以上工厂化流水养殖(平方米)以上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主导产业规模不低于种植业、养殖业类标准的70%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三)技术先进。家庭农场主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掌握相关产业实用技术,推行绿色生产、高效生产,具有现代农业新理念、新模式、新装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接受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化水平明显高于全县平均水平。鼓励家庭农场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等途径获得商标使用专用权和现代农业发明专利。能广泛应用线上线下多种营销方式。(四)管理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制定了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五)效益明显。具有一定的产品初加工能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高于全县同类地区行业平均水平。家庭经营性人均净收入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收入。(六)示范带动力强。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具有一定的带农增收能力,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七)社会信用良好。自申报之日起近2年内,在税收、贷款、市场监管、产品质量、环保等方面在相关部门无不良纪录。未被纳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无不良社会反映,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申报材料:(一)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二)家庭农场经营情况报告(0字以内),说明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效益情况、典型经验、带动小农户效果等综合情况。(三)上年度财务报表。(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六)在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有常年雇工的家庭农场还需提供常年雇工身份证明。(七)农场经营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农业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八)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等经营收支记录。(九)“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纳入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返乡回乡创业、参与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或受到表彰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彩色相片。(十一)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十二)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十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人民银行专用章)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十四)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网页截图;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详情页截图。(十五)产业发展现场、办公管理场所、相关设施设备、标牌标识照片,农场全景照片。相关证件材料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第九条评审认定程序:(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二)审核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统一推荐文件(后附推荐汇总名单),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三)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供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的示范对象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抽样核查,形成评审结果,经工作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剑阁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并向全社会公布。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推荐名单,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评定。第十一条县、乡镇两级农业农村、财政、林业、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其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应及时反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于每年六月底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第十三条运行监测和管理: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实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查,并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上报监测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复查并公布结果。经核查不符合县级示范场条件的,取消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被监测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上年度经营报告和基本情况统计表。(二)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三)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四)整理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备查。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一)监测不合格的。(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四)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行为,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五)提供虚假监测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六)不致力于农业生产发展,存在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其他活动行为的。有前款第(四)(五)(六)项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在三年内不得接受其示范农场申请。第十五条申报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并上报,原则上在县级示范场中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初审推荐,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并上报,原则上在市级示范场中优先推荐。第十六条已被评定为省、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自动取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第十七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项目资金匹配、评先评优、工作考核等优先考虑因素。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剑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剑新培领〔〕2号)同时废止。附件剑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表家庭农场主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个人信用情况年龄(岁)初始从业年份(年)文化程度专业职业资格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家庭人口(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时间主要从业地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家庭农场名称注册登记时间注册资金注册登记类型注册登记号码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经营形式土地流转面积(亩)/剩余年限(年)常年雇工人(人)临时雇工人数(人)主营产业类别年经营规模(亩/头、只、尾等)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万元)上年净利润(万元)总负债(万元)发展理念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规程品牌三品一标技术装备农机装备(名称及数量)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运用情况营销能力客户群体直销率(%)营销渠道线上销售网店线下销售平台带动能力为小农提供社会化服务情况成立合作社或联盟情况获奖情况(个人、家庭农场、产品)家庭农场申报事项真实性承诺签字(签章):年月日乡镇初审意见推荐单位(签章):年月日县级主管部门评审意见年月日附件2:剑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为加速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两个带动”作用,参照《广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有效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社会化服务全产业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企业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经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 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宽进严出”“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扶贫移民局、商合局、供销社、税务局、人行剑阁支行、农行剑阁分行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拟定实施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审核、监测、认定农业产业化县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研究解决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职责范围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情况的跟踪调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五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联结小农户,共建大市场。服从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管理、监督,及时、真实报告运行情况。第二章
申报第六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申报认定一次。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资质。在剑阁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时间2年以上、证照齐全、运行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二)企业规模:1.农业生产类。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及以上。种植业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养殖业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2.农产品加工类。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及以上。企业总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3.休闲农业类。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及以上。企业总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4.农产品流通类。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及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年销售农产品收入万元以上。5.农业生产服务类。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及以上。农业投入品企业年销售收入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年综合服务收入万以上。(三)带动能力:企业采取订单收购、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股份合作、吸纳就业、村企对接等多种形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与基地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直接带动农户户以上。1.农业生产类。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自有基地,产业分类基本要求:粮油0亩以上,蔬菜亩以上,水果0亩以上,茶叶0亩以上,中药材亩以上,生猪年存栏0头(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换算)以上,水产亩以上。2.农产品加工类。采用“企业+”的产销合作模式,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有基地、合建基地、订单基地)建设,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和基地的共同发展。对收购剑阁县主要农产品加工的,全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3.休闲农业类。企业应有自营农业生产基地,全年农产品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20%以上。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全年销售本县农产品的销售金额占年销售总额的60%以上。5.农业生产服务类。农业投入品企业全年在本县销售额占比达20%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全年的服务收入80%来自剑阁县范围内。(四)经营管理。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产品符合农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环保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五)企业资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六)综合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良好。企业自有资金充足,优良资产占60%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七)创新能力:1.企业有注册商标和自主品牌,生产的产品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在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第八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申报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二)《剑阁县县级农业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四)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近2年的产业化经营情况总结。2.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流转、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各类合同、协议执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3.带动农户情况的汇总证明材料(由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4.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近2年企业纳税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6.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和企业开设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的企业近2年信用记录情况证明。7.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近2年经营有无违章违法情况证明。8.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9.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发放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证明。10.产品品牌、商标、质量安全认证、专利、名牌产品等证书复印件。11.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以互联网交易为主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交易流水。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企业申报。农业企业向本县农业农村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部门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现场核查。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供名单报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
认定第十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召集由发改、财政、经信科、人社、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供销、金融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组进行综合审核。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1.综合审核。评审组根据推荐的企业和申报材料,依据联合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提出评审意见。县农业农村局汇总评审组评审意见,报县县联席会议审定。2.审定公布。县县联席会议审定后,由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综合审定结果在政府、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由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牌匾。第四章
运行监管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年度监测评审制度,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随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每1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每2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真实、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作为对企业监测评价、考核奖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监测对象为已获评的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品牌影响、资产总额、投资规模、用工人数、营业收入、上交利税、辐射带动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三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随机抽查、实地调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监测程序:1.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监测情况表和年度产业化生产经营发展报告材料,作为运行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不按要求上报经营情况的,首次警告处理,3次不上报经营情况的,视为年度监测不合格。2.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本辖区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3.评审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将监测评价报告提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5.监测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十五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一)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的。(二)以各种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在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同时,追缴其已享受的优惠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并作为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十八条 获评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县级各部门在项目申报、工程实施、财政奖补、融资贷款、评优评先、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九条 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首次获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定额奖励5万元;获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定额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定额奖励15万元。对监测合格,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联农带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度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中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第二十一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能够说明企业登记事项、主营业务和资产等变动前后情况的说明材料,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登记变更等情况通报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剑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剑阁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剑农领〔〕22号)同时废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ezx.com/jgxfc/897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