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庭审现场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摄年12月29日,被告人冯某等16人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在剑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16名被告人分别领刑: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50万不等。

★案情回顾★

警方捣毁制毒团伙16被告到案如实供犯罪事实

▲16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摄

年,11月,被告人冯某、田某、梁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溴代苯丙酮kg制造麻黄碱进行贩卖。其中,田某出资50万元,梁某出资35.5万元,冯某承担路费。11月20日,梁某安排易某(在逃)租赁了剑阁县城北镇石庙山杜仲养鸡场作为生产麻黄碱的窝点。12月1日,㎏溴代苯丙酮被运到杜仲养鸡场。田某与梁某产生矛盾,加上田某身体原因,故而田某退出生产。12月14日,梁某出资并安排易某、杨某购买了车辆,又安排杨某将其出资购买的生产工具和辅料运至杜仲养鸡场。在技师“小李”的指导下用㎏溴代苯丙酮生产麻黄碱,因技术原因,没有生产出麻黄碱。

年1月,冯某、梁某和陆某商定将杜仲养鸡场内生产麻黄碱的设备、场地、车辆和辅料共计25万元、㎏溴代苯丙酮共计56万元转让给陆某。后陆某邀约了邹某1参与合伙,各自出资15万元左右生产麻黄碱。

年2月,陆某经冯期富引荐认识了刘某,刘某又向陆某介绍了生产麻黄碱的技师蔡某1。后雇请、邀约了唐某1、邹某2、郑某、唐某2、颜某1、颜某2等人参与生产。2月至清明节期间,两次共生产出麻黄碱㎏,销售获利万元,用于购买原辅料继续生产。年4月,冯某、陆某、邹某1商议决定改变生产场地,后转移至剑阁县盐店镇一养鸡场内。6月初,购买了㎏溴代苯丙酮及辅料运至盐店镇养鸡场。蔡某1邀约蔡某2、蔡某3参与生产。6月5日,唐某等人在盐店镇养鸡场开始生产麻黄碱,原在杜仲养鸡场参与人员继续参与生产。漆某6月6日到达养鸡场参与生产。

6月8日14时许,剑阁县公安局民警在盐店养鸡场抓获唐某1、颜某2、郑某、漆某四人,在现场查获甲苯.40㎏、α-溴代苯丙酮.10㎏、含麻黄碱成份的物质.15㎏,含甲卡西酮成份的物质.19㎏及苯甲酸、乙酸乙酯、甲醇、乙醇等一批化学原料及设备。同时对车辆、手机、银行卡、点钞机、电子秤等物进行了扣押。

案发后,邹某、蔡某1等9人先后被抓获归案;颜某1、田某、梁某3人主动投案。到案后,16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16被告分获刑期最高领刑14年

▲法院审理后,对16名被告人做出判决

1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用于制毒的原料、化学配剂,组织他人加工、合成麻黄碱。本案中各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数量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被告人的情节均属特别严重,其刑期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是犯意提起者,在田某、梁某之间起主导作用,组织并邀约陆某参与参加杜仲、盐店养鸡场生产麻黄碱,田某、梁某、邹某1、蔡某1、唐某1、颜某、杨某积极参与实施买卖、运输制毒物原辅料,联系生产制毒物品的窝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在主犯中,冯某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实施行为和所起作用的大小,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被告人唐某2、邹某2、郑某、蔡某、贺某、漆某、颜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中,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行为和所起作用大小,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制毒物品等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持有的手机及其相关车辆,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的危害已不需多言,

可还是有很多人禁不住诱惑,走上贩毒吸毒的道路。但是,国家打击毒品的态度是严肃而强硬的。

摘自广元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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