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湖北王洲涉嫌职务侵占、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十九:天津任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二十:陕西李朋涉嫌交通肇事案 案例二十一:四川陈某华涉嫌敲诈勒索案 案例十八、湖北王洲涉嫌职务侵占、信用卡诈骗案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洲于年9月至年8月在泰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元。 1、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元。 年9月,被告人王洲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泰丰公司,泰丰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时代商务大厦一楼物业出租给陈某2经营服饰,将其所有的四楼、五楼物业出租给庞某经营商务酒店。 被告人王洲利用担任泰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便利,于年6月20日至7月10日私自向陈某2分三次收取一楼物业年房租70万元;于同年6月13日至年1月8日私自向庞某分四次收取四、五楼物业年房租元。年王洲以四、五楼物业的房租为覃某1作担保,因故年房租应由覃某1承担14万元。年10月至年10月,覃某1分多次给王洲转账38万余元,其中含房租14万元。王洲收取上述房租合计人民币元,没有在泰丰公司财务报收入,而由其个人使用。 2、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元。 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洲个人向某刚借款万元,用其中万元归还了王洲在泰丰公司的欠款。因其个人无力承担高额利息,年2月至6月期间,王洲安排泰丰公司财务人员向某刚支付应由王洲个人承担的利息元,并在泰丰公司财务列支。年6月,王洲拟将泰丰公司股权转让给文某,在即将转让前,王洲指使泰丰公司财务人员在泰丰公司财务虚列了覃某万元的债务。年4月,王洲将泰丰公司股权转让给文某后,王洲用上述虚列的债务欺骗时任泰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用泰丰公司的资金给覃某2归还了10万元。以上虚列支出合计元,王洲用于偿还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王洲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信用卡本金.9元,利息.34元,合计人民币.24元。 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洲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申办卡号为52×××68信用卡一张,经几次调整后透支额度为70万元。王洲于年3月15日刷卡套现元,年3月16日刷卡套现元,合计元。王洲套现后,用其中40万元归还了泰丰公司在工商银行的欠款,元归还了该信用卡透支款,元归还了泰丰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贷款,0元还了个人购房贷款,部分余款归还了王洲个人和其子覃小冬的其他行信用卡透支款。因无力偿还,年3月24日王洲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套现的元分36期还清,每期还款元。上述归还透支款的元中有.53元转为分期付款的手续费被工商银行收取。王洲即按照分期还款的金额一直支付到年4月,随后开始逾期。截止到年12月7日,王洲该行信用卡尚有本金.90元、利息.34元未归还,期间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王洲仍拒不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判例评析: 王洲原系宜昌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洲个人与公司发生多起资金往来,一些账目计入会计账。年8月,泰丰公司引入投资人文乾峰,后双方因公司经营和债务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矛盾日趋尖锐。年10月,文乾峰以王洲涉嫌职务侵占向长阳县公安局报案。在办案过程中,长阳县公安局根据王洲个人交代,认为其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认为主观犯意和占有事实是此案件最为重要的两个无罪辩护切入点。 年11月,王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年8月6日,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王洲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处罚的判决。王洲不服并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年7月17日,湖北省宜昌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年10月25日,县法院重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王洲作出无罪的判决。年11月19日,检察院提起抗诉。年8月2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九、天津任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判决理由: 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任勋驾驶牌照号为津MZ××××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建设路与烟台道交口北侧汇融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卧此处的被害人张某1发生碰撞,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津MZ××××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被害人张某1身体接触;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某1身体发生碰撞接触时,被害人张某1处于躺、卧状态;小型轿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1km/h~14km/h之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系被机动车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被告人任勋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肇事车辆已被依法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任勋系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的员工,事发时前往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交送材料,事发地点系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内部使用停车场入口通道,该通道系机动车单向驶入车道。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委托民生(林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管理,此停车场只供单位内部员工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被告人任勋驾驶车辆临时登记在天津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万元。 判例评析: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原审被告人任勋在案发时是否足以预见到案件后果以及是否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1)被害人张某1无故躺卧在民生银行专用地下车库通道内,客观上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首先,从原审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系仅供民生银行内部员工使用的地下车库入口通道,该通道系下坡且为机动车单向行驶,原审被告人任勋在驾车进入车库时,并无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表现。虽然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库确有个别人员曾步行出入通道,但上述行为本身即违反相关交通法规,不宜苛求驾驶人员对此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其次,从被害人张某1的角度来看:本案中,证人李某、张某3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1生前身体健康,无突发性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1案发前无醉酒、吸毒等情形;车库外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1步行进入车库时无异常情况。案发当日,民生银行负责催收贷款的工作人员曾与被害人通过电话,但双方并未预约到民生银行洽谈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案发现场地下车库内的指示牌亦规定“禁止行人出入车库”。虽然目前尚不能查明张某1进入地下车库并在通道内躺卧的具体动机,但其未经允许进入民生银行地下车库,并违反交通法规在车道内躺卧,客观上应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2)侦查实验是在较为理想的预设条件下作出,客观上对原审被告人的预见能力存在估计不足的可能。据公安机关于年4月24日所作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原审被告人可以看到人体模特小腿以下部分,但该结论是以被害人呈平躺状态为前提进行判定,而目前尚不能查明被害人实际躺卧的具体姿势。此外,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已经提前预知车辆前方有障碍物,客观上会更为聚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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