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长江禁渔是国之大计,生态保护关乎千秋万代。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辉煌的中华文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嘉陵江是长江上游重要支流,流经陕甘川三省,流域面积居长江支流第一,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然而长期以来,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等影响,长江(嘉陵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长江独有物种已经消失,生物完整性指数已到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流域全面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川广元、陕西宝鸡、汉中、甘肃陇南同处秦岭南麓、嘉陵江-白龙江上游,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依托于“秦岭南麓两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四川广元法院与陕西宝鸡法院、汉中法院、甘肃陇南法院商定:三省四地法院及辖区19个基层法院于9月18日至9月20日集中开展为期3天的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活动。

——川陕甘三省四家中院共建“朋友圈,守护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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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集中宣传活动,是《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签订以来的第一次联合宣传,是三省四地法院对该协作精神的落实,基本实现了“三个统一”和“三个一致”。

“三个统一”即:统一认识、统一策划、统一行动。

“三个一致”即:主题一致、时间一致、内容一致。

穿越甘肃陇南法院宣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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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市法院携武都区法院与成县、康县、文县、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法院在各法院所在地开展活动。宣传志愿者们在活动现场拉起宣传横幅,设置了咨询台,同时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群众法律问题,积极与群众进行交流。

穿越陕西宝鸡、汉中法院宣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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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当地汇丰廊桥嘉陵江畔集中开展“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活动。汉中市宁强县法院在县中心广场,发放“长江十年禁渔,川陕甘法院在行动”宣传彩页余份,向群众就是否还可以垂钓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

穿越四川省广元法院宣传现场

——之昭化“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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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法院携辖区利州区法院、昭化区法院、朝天区法院、青川县法院、剑阁县法院、旺苍县法院、苍溪县法院在各法院所在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市法院选定昭化法院和青川法院作为本次禁渔宣传主阵地。昭化法院以昭化古城、三国蜀汉文化为依托,在嘉陵江边的昭化古城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另悉,市法院“薪火计划”于9月17日正式启动,析微社全体成员于18日赴昭化古城,为本次宣传活动助力。

穿越四川省广元法院宣传现场

——之青川“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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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法院在青川人民公园广场搭建起“坝坝法庭”,公开审理王某1、彭某、王某2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通过“坝坝法庭”开庭审理和法官现场释法答疑,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

其余5个基层法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与当地渔政部门积极协作,采取挂横幅、立展架、发宣传单和现场说法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长江“禁渔十年”的重要性和广元市关于禁渔的相关规定,并特别

钓友们,告知了广元市天然水域禁渔期、重点保护鱼类等有关情况。

穿越四川省广元法院宣传现场

——之其他“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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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禁渔的知识问答

(共6问6答)

01

为什么长江禁渔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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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以“青、草、鲢、鳙”鱼四大家鱼为代表,长江主要经济鱼类性成熟的时间是3-4年,10年禁渔将使这些鱼类有2-3个世代繁衍。再加上控制捕捞,特别是电鱼,将使长江渔业资源得到恢复,至少能持续提升产卵量。

02

长江流域禁渔区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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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

重要支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和四川境内的干流江段,以及各省份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同时,对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

03

长江江流域禁渔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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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最迟自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04

禁止的捕鱼工具和捕鱼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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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工具: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网、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带可视功能的瞄鱼器、单线多钩类瞄鱼竿等滚钩类禁用渔具,内网网目小于6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4厘米的单层网。

禁用方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05

长江禁渔后可否休闲垂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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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农长渔发[11]号文件,市民可在市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按一人最多允许使用1杆、一钓进行休闲性垂钓,禁止生产性、破坏性、盈利性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06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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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次联合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了当地人民群众禁渔护河的意识,为贯彻实施“禁渔十年”计划打下了基础。

下一步,三省四地法院还将加快建立“十年禁渔”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通过开展集审判、协作、宣传等于一体的系列活动,多层次、全方位织牢长江“十年禁渔”司法防护网,推动形成全民自觉参与的长江流域-嘉陵江上游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大格局。

监制:蒲黎生审核:李关君编辑: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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