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3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当于欢案闹的沸沸扬扬之时,已经有众多学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忽视现有的司法裁判现状。现将宁波地区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现状整理出来告知公众。当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打入“正当防卫”、“形式案由”等关键词时,在宁波地区现有的上传判例仅有17份,其中仅有2份裁判文书认定了防卫过当,另外15篇均未认定正当防卫。以下是笔者摘录的判决书中事实部分以及对正当防卫的法院认定部分:

宁波地区法院认定防卫过当的判例

()甬慈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4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美意度假酒店消费时,遇朋友告知欠其钱的被害人梁某(男,年1月20日生,四川省剑阁县人)在该酒店房间,遂打电话催促前往该酒店的被告人毛某乙赶来讨债。被告人毛某乙恰与朋友“小臭”在一起,二人遂驾车至美意度假酒店与被告人毛某甲会合。三人在酒店门口碰到朋友“旭生”,谈及被害人梁某欠钱一事,“旭生”表示其认识被害人可稍作调解,四人一起至美意度假酒店房间。被告人毛某甲在该酒店房间卧室向被害人梁某催讨已拖欠数年的钱款,被害人梁某自顾自玩手机未作回答,被告人毛某甲见状用手拍了梁某头部一下,后同在该房间被害人梁某的朋友张某1帮着将钱还了。被害人梁某感觉丢了面子,在被告人毛某乙拉被告人毛某甲返身准备出房间,行至房门附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挣脱其朋友的劝阻,从该房间卧室追至房门附近,持刀刺向被告人毛某甲。被告人毛某甲持伸缩棍抵挡,并退出该房间。在房间外走廊,被告人毛某乙上前夺被害人梁某所持匕首,二人扭打起来,被害人梁某被摔倒。被害人梁某爬起后,持匕首继续刺,被告人毛某乙即上前双手抓住被害人梁某手腕,被告人毛某甲持伸缩棍上前击打被害人,被告人毛某乙翻转被害人梁某手腕,将匕首刺进了被害人梁某的胸部,被害人梁某倒地。后被告人毛某乙、毛某甲先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梁某系被锐器刺破升主动脉致心包填塞死亡。

裁判理由:被告人毛某乙、毛某甲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共同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某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甬慈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解职员因怀疑其与女友郑某分手是被告人马某从中作梗而心生怨恨,曾在年11月11日前后某日晚,纠集解某等人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南仙桥60号被告人马某租房,殴打被告人马某。同月18日19时许,解职员在饮酒后,又纠集解某至被告人马某租房,踢门入室,再次殴打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遂持水果刀还击,将解某捅伤后逃出租房,并委托房东陈某报警,后又逃至新界村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原龙嘉摩托车厂)门卫室,请求门卫徐某报警,并在门卫室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解某外伤致肝脏右外叶贯通刺伤、右肾贯通刺伤,行剖腹探查、肝修补、右肾切除、清创缝合术,此伤势构成重伤。

裁判理由:被告人马某在遭到他人不法侵害后实施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宁波地区法院不认定正当防卫的判例

()甬仑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8月17日晚6时许,季某1和其妻杨某及刘某、沈某四人到李某甲等人承包的位于本区小港街道大石门村的抛光厂浴室洗澡时被拒,季某1因此与李某甲之妻齐某、之子李某乙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李某乙和其父李某甲等人与季某1、刘某发生互殴,并将季某1、刘某打伤。之后,被告人李某乙与父亲李某甲、母亲齐某返回了在抛光厂的暂住处。

季某1被打走后自感吃亏,遂纠集其子季某2等多人持铁锹、木棍、菜刀赶往被告人李某乙的暂住处,意图找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报复。后见暂住处的房门被齐某等人关上堵住,季某1等人即持铁锹等物砸门。在将被告人李某乙暂住处房门上半部的门板砸破后,即将砖块、酒瓶等物通过破裂处扔往屋内。李某甲则将屋内的电磨枪扔出屋外。后齐某打开房门空手冲出了房间,李某甲和被告人李某乙二人也随后冲出了房间。齐某冲出房间即被季某1用铁锹打中头部出血后离开,李某甲则持铁棍与对方的人混打。被告人李某乙出门后,在门口的地上捡起了一把电磨枪,在看到季某2持菜刀冲过来时,即持电磨枪跳起来刺中了季某2的左胸部,但随后又被季某1持铁锹打伤头部。季某2被刺伤行走十余米后倒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季某2系因心脏刺破导致大出血死亡。与涉案电磨枪枪头相似形态的致伤物可以形成本案损伤。李某乙、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陆汉明关于犯罪事实的辩解,本院认为,结合各项证据,被告人李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至于各见证人对案件其他一些细节事实的描述有所出入,并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乙家房门的上部虽被季某1等人砸破,但对方并未有人冲进屋内,加之双方在不久前刚有互殴行为,故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季某2及季某1等人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陆汉明以此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乙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甬北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被告人黄某原系被害人章某乙之女婿,年底时,章某乙因黄某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离婚纠纷,而多次上门找黄某协商,均未果。年1月12日15时许,章某医院找到正在上班的被告人黄某,双方在急诊科值班室内发生争执并扭打,致章某乙轻伤。

裁判理由: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章某乙因黄某的离婚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扭打,最终造成被害人章某乙轻伤后果,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伤害后果负有重大责任和被告人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浙甬刑一初字第68号

案件事实:年9月23日14时许,在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童湖自然村号贺某戊(男,殁年41岁)的租房内,贺某戊酒后和被告人傅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贺某戊先殴打被告人傅某,导致两人互殴。互殴中,被告人傅某在贺某戊的左耳部附近击打一拳,致贺某戊仰面倒地,当场昏迷。被害人贺某戊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凌晨死亡。

裁判理由:虽然在案件的引起及事态的升级上,被害人贺某戊有过错,但被告人傅淋君与被害人贺某戊的行为都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被告人傅某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故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傅某伤害被害人贺某戊的故意明确。被告人傅某提出没有伤害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及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及适当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甬宁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7月25日17时许,倪某甲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天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门口向被告人吴某讨要债务。因双方无法就还款达成协议而发生争吵,倪某甲用拳头打了被告人吴某后,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用脚对倪某甲乱踢,致其摔倒后受伤。经法医鉴定,倪某甲左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已构成重伤;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

裁判理由:庭审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吴某与倪某甲扭打,并非正当防卫,故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提出其行为系出于自我保护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杨继统提出被告人吴某系正当防卫,建议对被告人吴某作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甬慈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7月9日下午,郭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东村找卖淫女嫖娼,阮某丙一同前往。同日15时许,郭某在该镇消防街卖淫女卢某某的暂住房内,因嫖资问题与卢某某发生纠葛,又与余某甲(与卢某某同居的男人)发生争执,后郭某走出租房,遂与阮某丙离去。余某甲、卢某某一边召唤附近老乡帮忙,一边尾随郭某、阮某丙至卫东村环洞桥弄3号南侧水泥路上。余某甲持木棍击打郭某,双方继而发生扭打。被告人肖海波(系余某甲堂叔)闻讯赶至现场察看,见被害人阮某丙上前,即拉阮某丙,阮某丙被拉后转身过来时,被告人肖某认为阮某丙持刀刺向其,即向后退了两步避开,在往后退避的过程中,从卢某某手中接过木棍,用木棍击打阮某丙腰部,致阮某丙受伤倒地。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1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阮某丙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其中外力、情绪激动等可为诱因。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肖某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被害人较重的伤害后果,但被害人因患有心脏疾病病灶,在外力作用下诱发死亡,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陈利青提出的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甬奉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4月26日晚上7时左右,在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村浙江船厂内,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继而用拳头、安全帽等工具发生相打,被告人郑某将被害人李某头面部、胸部打成轻伤。

裁判理由:从被告人郑某打架所使用的工具、对被害人身体造成多处骨折的伤害结果及被告人自身受伤较轻等情况看,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而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是正当防卫、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之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浙甬刑二终字第号

案件事实:本案因生活琐事起因,王某欲劝散曾某甲与上诉人陈某的男女朋友关系,而上诉人陈某又上门到王某、曾某乙(曾某甲父亲)住处进行责问,在王某与陈某的纠纷过程中,曾某乙先持刀砍向上诉人陈某的左腹部、左大腿,有伤害上诉人陈某的行为,均非致命部位,后陈某将曾某乙手中的刀夺下,又砍向曾某乙,致其轻伤。

裁判理由:上诉人陈某向曾某乙夺刀行为正当,但在曾某乙向已经没有对陈某构成危险的情形下,陈某夺刀后砍击曾某乙向数刀,并非无意间的伤害行为,且致曾某乙向左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对该行为依法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

()甬奉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方某不满宋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一起,在与宋某通电话后知悉王某与宋某正在奉化市岳林街道岳林广场难忘今宵KTV包厢,遂携带菜刀来到现场,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王某见面后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方某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砍伤成轻伤一级。

裁判理由:被告人方某辩解其被王某砸伤后出于正当防卫的需要而打架,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甬象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8月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途径象山县墙头镇周家路村的谢某家门口时,因邻里矛盾与谢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相互斗殴,被告人蒋某甲使用锄头砸打谢某腿部、头部等部位,致谢某受伤。年8月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途径象山县墙头镇周家路村的谢某家门口时,因邻里矛盾与谢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相互斗殴,被告人蒋某甲使用锄头砸打谢某腿部、头部等部位,致谢某受伤。

裁判理由:对于被告人蒋某甲提出没有用锄头殴打谢某,只是用手挡了一下,用脚踢了一下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甬余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11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大隐镇云旱村旱溪头号*3出租房门口,因被害人王某、许某、鲁某等人在租房内的音响声音放得太响影响其家人休息,二次去交涉未果,继而发生争执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王某、许某、鲁某捅伤。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甬海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市海曙区孝闻街号13幢室门口的楼道内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扭打中致吴某倒地,被告人林某用双手抓住吴某并侧压住吴某左侧上身,致吴某左侧第5、6前肋骨折。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裁判理由: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吴某之间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系正当防卫的意见不予采纳。

()浙甬刑一初字第66号

案件事实:年12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韦某、被害人余某等人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西舍路号沈某乙家中赌博时,因误以为警察来抓赌,四散而逃,事后余某怀疑韦某抢走其桌上的赌资。同月9日18时50分许,韦某与余某在沈某乙家中再次相遇,余某就抢赌资一事与韦某发生争执,韦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余某见状逃离沈某乙家。后余某在沈某乙家附近见到被害人潘某丁等人,其对潘某丁等人称有人要拿刀捅其,潘某丁遂至沈某乙家门口质问韦新堂,余某趁韦某不备,用木板击打韦某头部,韦某即拔出尖刀追砍余某,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后韦新堂持刀捅刺余某颈部、左上臂等处,造成余某轻伤二级,又捅刺潘某丁颈部、枕部、胸部、左前臂等处,造成潘某丁被刺破左侧椎动脉、气管、胃壁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被告人韦某的头、鼻、手等处也被打受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韦某事先携带管制刀具,在被害人余某逃跑后仍持刀追砍,又在互殴中捅刺潘某丁,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韦新堂行为系防卫、防卫过当等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甬余刑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年1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在余姚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老泥路畈1号小店内,因争玩老虎机等事由与被害人黄某等人发生争执,遭到对方脚踢,随后离开小店。同日晚,被告人杨某再次返回上述小店,又与被害人黄某方发生争执,后双方追逐扭打至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小区道路上,被告人杨某持刀将被害人黄保存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身上的损伤已达到重伤二级程度。

裁判理由:本案起因上被害人亦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浙刑初号

案件事实: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等人与娄某等人在宁海县跃龙街道京都KTV包厢唱歌喝酒,后在上下桥夜宵摊吃夜宵。期间,娄某先行离开。次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下桥铭振宾馆大厅看到娄某与应金明在一起,遂与应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应某。后应某找来王某等人帮忙打架。期间,被告人杨某用折叠刀将王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上腹刀刺伤致胃破裂、左下腹刀刺伤致乙状结肠破裂,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理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浙刑初号

案件事实: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丁某良因与被害人陈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心生不满。当晚21时40分许,二人在宁波市保税区唐阳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短暂争吵后,被告人丁某良动手扇了被害人陈某耳光。同在该公司工作的陈某丈夫即被害人黄某闻讯赶来,被告人丁某良又上前将黄某推倒,致黄某右胸第9、10、11后肋骨骨折。

裁判理由:被告人丁某良辩解其是正当防卫或过失伤害,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但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难以采信。

结语

在宁波这一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关于正当防卫的上传判例自年以来,仅有17篇,更让法律人感到揪心的是,在这17篇中,对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说理大多只有一句话——“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在整理完这些判决书后不免唏嘘,刑法既然在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如果将该制度永远锁在牢笼中,而不加以使用,或许公民将会整日生活在不安之中,面临不发侵害时只能手足无措,任人宰割。对该制度加以限制的同时,不应完全不认定,毕竟还有防卫过当这一情节存在,若全部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等,不免有失偏颇。

但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该制度并未彻底形同虚设,也有大量法律人正在努力,相信正当防卫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本期编辑▏陈东豪

专职律师

陈东豪,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绍兴文理学院。

办理案件:

慈溪吴某故意杀人案(死缓)。

秦某盗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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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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